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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信傳媒編輯部(圖片來源=YouTube)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退休後,最近出了一本名為「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的書,書名看起來有些艱澀,不過卻意外爆紅,這本書首刷剛出版一兩天就全賣完了,不管是實體通路或是網路書店全部銷售一空,這本書到底說了什麼別人不敢說的金融圈的秘密?以下是《信傳媒》取得出版社授權的部分書摘:
集團化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質:其一,涉及到集團化組織;其二,涉及到公司治理;其三,則是前兩者之組合。
財經犯罪與「公司治理」有關
然而,欲了解有關集團公司之治理者,必須與巨型經濟發展的法社會學背景關聯性,並為觀察。對此,則不能對財經犯罪之生成與發展欠缺基本認知,蓋此兩者間實具有相牽連,甚而達密切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財經犯罪與「公司治理」有關,其嚴重者,亦與「集團化經營模式」有涉。反之,若不從此項背景關聯為觀察者,將會落於只是形式化觀察之弊,有如霧裡看花,而不得要領。
大體而言,當提及財經犯罪,普通人之想法,可能會認為財經犯罪,應係指一般有關於財產侵害之犯罪而言,而與傳統刑法上所謂「財產犯罪」兩者之間,應無存在顯著之差異,然斯種見解,顯有誤解,應是沉溺於舊版刑法教科書的窠臼,對於當今的政經發展與社會矚目的「經濟刑法基本理念」,並無涉獵,可謂是「法盲」之徒,毫無相關專業人士的看法。
雖然「財經犯罪」與傳統刑法「財產犯罪」,於字面上僅有「一字」之差,但若無法精確掌握「財經犯罪」之本質與特徵,由於專業上的無知,導致預防財經犯罪與訴追財經犯罪之有效性,產生格格不入之極大阻礙;亦造成法律人不能進入啟蒙時代的窒礙之源由。
至於「財經犯罪」之概念,如從各種之面向觀察,則會得出不同之描述方式,若從「犯罪學」之角度切入,可以稱:「財經犯罪通常是由備受社會尊重及具有相當社會地位者,在其職業活動中所為之犯罪行為」。若從「行為態樣」之角度切入,亦可稱:「財經犯罪泛指牽涉到全體債權人、納稅人,甚至是對於公司之損害行為,或是於工商業或其他私經濟領域中之典型犯罪,抑或違反相關經濟規定之行為等」;若從「法益侵害」之角度為觀察者,則「凡對於交易法秩序,亦即經濟法秩序,為侵害之行為即屬之」。簡言之,對於「經濟交易法秩序」為侵害者,即該當於財經犯罪。
但若從「量化實證犯罪結果」之角度為觀察者,則「財經犯罪,乃謂違犯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特定經濟、金融法規,且犯罪所得或被害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或被害人數達50人以上」。
財經犯罪的本質
透過上述對於財經犯罪之外部觀察與描述,已可得到初步認知,但若考量到財經犯罪,尚且具有「組織」之特性時,則不得不對財經犯罪之「本質」予以深入探討。
蓋財經犯罪,並不是一般「財產犯罪」,毋寧說,其猶如癌細胞一般,乃係自身組織內之正常運作機制,產生異常變異,而造成經濟交易法秩序之法益遭受侵害之犯罪。詳而言之,癌細胞乃係人體中之正常細胞,於增殖、分化、成長、老死之過程中,產生變質,但是這些變異的細胞,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將會被身體的免疫系統所消滅,或是該細胞自身啟動「凋亡」(apoptosis)基因,自然死亡。僅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諸多條件始會同時成就,而使癌細胞能夠成功地脫離人體免疫系統之預防、管控機制,而無限增殖。易言之,財經犯罪,正與前述的系統有其類似情況,亦即具有對於財經法秩序(正常細胞)失序(即癌細胞)的特質。
核其本質,財經犯罪之發展,亦可簡單地區分為「前期」、「中期」及「末期」三個階段,而面對不同階段之犯罪情狀,亦有不同之個別處遇方式。就此點特色以言,亦可得知,那些將財經犯罪,等同是刑法的竊盜或詐欺的財產犯罪者之徒,在經濟刑法專業上,渠等是何等的孤陋寡聞與無知。此種認知影響所及,致使臺灣有些刑法沒有隨著犯罪的型態而相應處理,就如同醫學發展,如能報殘守缺,忽略了癌症醫學一樣的道理。
有關財經犯罪之「前期階段」,亦即此時犯罪正在形成、仍在醞釀之階段,該經濟交易組織、單位(如公司)本身內部,由於行為人的不法情事,仍然不成氣候,則其他的單位成員,仍可對抗,即仍應具有「監督」與「保證」機制,而預防其犯罪之形成;縱使犯罪已儼然成形時,則亦能在前階段,即予以揭發、消滅,猶如人體免疫系統,即時消滅已變質之細胞一般。簡言之,此時之重點,在於經濟交易組織或單位內,本身即具有如免疫系統般之「內部」監督、保證機制。
而財經犯罪之「中期階段」,財經犯罪之犯罪事實,雖已躍然顯示於外,但由於財經犯罪,具有「長時性」之特性,故該犯罪事實仍持續進行,亦即超個人法益之侵害情狀,仍然持續進行,而此時檢調機關所發動之偵查方法,為了有效偵查財經犯罪之存否,則必須採用「平行偵查法」之方式,此有別於傳統刑法「財產犯罪」所採用之「事後回溯偵查法」。
目前一般常見的偵查模式是「事後回溯偵查法」,也就是在犯罪事實發生與被懷疑時,透過人證與物證之回溯偵查,由於回溯方式而重建行為時之犯罪情狀。簡單而言,此種偵查方式,是屬於「靜態的」、「尋根式」的模式,一旦在回溯的過程中發生特定人證之證言,遭到法院排除,抑或特定物證滅失的話,則此靜態的「尋根式」偵查,將極有可能宣告無其效能,而無從追訴或阻止犯罪者侵害法益的行為。
至於「平行偵查法」所展現出來者,則是一種「動態的」、「平行的」偵查模式,其主要的內涵,就是經濟交易組織或單位,必須隨時保持資訊充分揭露,一旦資訊有不揭露之情事,抑或揭露不實,此時檢調機關就必須要主動介入偵查其是否存有犯罪情事,而存有此時期的一些證據資料,與其他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鍊的關聯;而非要等到犯罪被害人發見犯罪事實,始發動偵查。
財經犯罪之「末期階段」,亦即該財經犯罪行為嚴重且處於不可逆轉情形,造成經濟交易組織或單位的隳壞,此時已經處於財經弊案爆發期,則應該要追訴其相關的行為人,而不容因為刑事司法機關的不作為之怠惰,導致有「犯罪黑數」的出現。而進入到法院審理時,法官除必須具有財經犯罪正確認知,藉以妥當適用「經驗法則」與「證據邏輯法則」外,法官仍必須要正視「鑑定證據」於審理財經犯罪時之重要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對抗財經犯罪。
如果刑事司法機關承襲「事後回溯偵查法」之精神,即其過分重視或只知「人證」與「物證」之重要性,將有可能造成財經犯罪之案件無法予以有效訴追,蓋物證有滅失或竄改之可能、人證有串供或遺忘之可能,此等不確定性,將使犯罪事實之確定,更形困難。正因為採如此方式之證據思維,導致我國之相關重大金融案件,常發生一審判有罪,二審刑減一半,三審判無罪之荒謬情形,此正是法官忽略掉「鑑定證據」之重要性,蓋「財經犯罪」之主要本質,與傳統刑法「財產犯罪」有所不同,在財經犯罪之發展經過,通常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安排與醞釀,其發展有一定的軌跡,比如說為了「掏空」一家公司,行為人是以何種犯罪計畫,搭配如何的財務會計手段,其中是透過會計師簽證取信主管機關、投資的股東,抑或透過出帳、入帳,製造虛假的財務報表,用以欺瞞大眾與主管機關。不論渠等係透過何種犯罪方式,其實所用的行為模式,均會有異常的跡象,即存在有跡可循,而此即是財經犯罪的特徵。
由於透過「鑑定證據」之運用,其能與人證、物證為有效交互運用,較易能以之用作證明涉及計畫性之財經犯罪的成立;然而,如僅欲依恃「人證」或「物證」的刑法實務,固然謂渠等堅持舊制,但其犯罪認知顯是偏離應有的財經犯罪特性;且其證據認知,亦偏離刑事證據法中,原本就存在有鑑定證據的證據方法與其功能,即恐屬不能真正理解「證據法則」意義者。
層層稀釋實際投資股東權利、缺乏有效監督都是財經犯罪特徵
「財經犯罪」的特性,除如上所言,其在本質上即呈現出階段性之差異外;至於「財經犯罪」,涉及到集團化公司情形者,則具有下列之特徵:
一、怪異的多層次公司組織
所謂「集團化公司」,不少在海外設有控股公司、紙上公司,其組織層次複雜,可謂多層次。對外為行為,造成侵害投資者、債權者之利益損害時,若依目前的公司法,原投資股東竟無法主張其權利被企業經營者所侵害,因為企業經營者透過多層次組織,層層而為稀釋、虛化原來實際投資股東之權利。對此,實在應該嚴格審視,以維護股東的應有權益。
二、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公司治理,有「內部審核」,在會計法第95條提及:「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分左列兩種:(1)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2)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此外,在商業會計法,亦提及要忠實表達,不能做假帳,以資作為準則,即公司財務之忠實表達義務。
至於如何導正,就必須針對問題,提出診斷與解決。在公司治理,涉及有公司內部的「自律」,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經營與財務監管的「他律」之兩層面。一般而言,公司治理,首重內部的監察,即自律層次,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其內部財報的審核,由會計人員負責,而內部稽核,則由稽核人員負責,亦即內部控制,應由該公司員工予以負責。而在「他律」部分,在公股之公司,則有近幾年來政風單位似採納筆者所建議的「平行偵查法」,而為「複式通知」,詳而言之,如果會計單位發覺涉及舞弊之嫌疑者,其即應通知政風單位,進而政風單位與法務部、檢調單位為通報。
至於對於民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監督管理,則仍然沒有前述之「平行偵查法」、「複式通知」的引入,即在「他律」上,仍欠缺當代的財經犯罪預防與對抗的應有思維,即無積極有效的他律作為,導致因不能有適時證據資料的保持,往往只能坐視「證據的流失」,形成原本可能訴追的犯罪,竟然因為財經監管單位與刑事司法單位之觀念(有意)迂腐,而有龐大的「犯罪黑數」。
回溯到公司法最初訂定時,其主軸是無限公司,而無限公司所負的責任,與自然人幾乎完全相同,其後才發展成以出資為限而負責任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實際上公司之所有行為,依然由自然人執行,可是公司法,目前的法理念受到有心人士的誤導而轉變,竟然把公司變成「有機體」,使「法人」可以有「獨立人格」,「創設」法人之新生、新奇的「人格性」,其竟然尚且可以「指派」「自然人」,使自然人成為「受派遣者」之角色,即採「矮化」自然人之思維,創造「法人」為有「超級權限」、「支配權限」的怪異設計。所以,這種思維,與公司法最初設定的無限公司,顯然有所不同。
其實,在此,已經產生法制上的「異化」,即採取「法人」獨立、優先之思維,即法人甚至比「自然人」還更有功能,此乃悖離公司治理原則的曲意設計。
針對前述公司治理之異化,也就是脫離本體的財經辯證,吾人應思考如何反璞歸真,回到本質,乃是當前之重大課題。詳而言之,「法人」是否可以超脫「自然人」,並指派董事,其有否此項權力,對此問題,不是採用「法律擬制」理由,吾人即被欺瞞而輕易接受。實則,必須回頭探討到股東投資公司的本旨,是要讓該公司透過自然人經營獲利,而不是要讓「公司」形成另一個獨立人格,就此部分,在法律上應該予以解決,而若能於觀念上獲得澄清,則整個「異化」問題,始能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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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董監改選之際,老字號大同公司便經常成為市場派覬覦的對象,今年大同 (2371)經營權之爭再度未演先轟動,媒體報導,調查局已接獲檢舉,近半年多來,中資已有百億元資金匯進台灣信用卡負債,大買大同股票,導致大同股價從5元一路炒到約 20元。對此,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今 (22) 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證交所已在監視大同股票,若有不當資金炒作,會配合檢調調查。
根據週刊報導,近期大同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目前浮出檯面的兩家投顧公司,分別是由楊榮光以及前主計長韋伯韜、高盛執行董事許懿尹、晨璽科技總經理林勇任以及知名委託書徵求業者聯洲企管顧問公司副總經理黃彥豪等人所主導的新大同投顧公司。另一家則是馬英九愛將,前新聞局長,現任中聯油脂董事長楊永明,及前台北地院法官林宏信等人主導的欣同投故公司。
此外,週刊還爆料除兩大市場派外,背後還有台商與具黑道背景人士從香港券商大量買進股票,炒作大同股價。而週刊更指調查局最近接獲檢舉,從去年 9 月到今年3月之間,從永豐及兆豐銀行保管的外資專戶,匯了近百億元進入台灣,狂買大同股票,把大同股價從約5元一路炒到20元左右。
到了3月因大同股東會召開在即,大同股票停止過戶後,再一路殺到約11元,相關帳戶來回買賣約有4波,套利近20億元。調查局正全力搜證,追查有無集團藉機炒股、坑殺散戶。
立委盧秀燕今天也在財委會上質詢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表示,是否對大同案件有掌握?這筆資金是真外資,還是中資包裝後的假外資?
對此,鄭貞茂說,大同公司成交量變化證交所都有掌握,證交所也經依照市場機制進行監視與查核,這些資金是否炒作大同股票,金管會配合檢調在查核。至於這筆資金是否是外傳的「中資」,還在查證當中,現在很多企業資金都國際化,金管會雖有掌握,但要查證資金來源,要花點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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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選擇判定財務條件的項目不同,因此還是要找了解各家銀行貸款商品的專家,根據每位消費者的財務狀況,提供量身的服務建議。
觀念一預借現金額度:為增加價值而負債
確認為何負債,這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投資在自己的學習上,讓自己增值或是購買增值性商品:如房子、土地,借貸是有必要的。但花費在日常生活的消耗品,例如吃大餐、買件名牌衣服、出國渡假等,就沒那麼必要,寧可克制消費慾望,也不要借錢來做奢華的消費。
觀念二:負債金額要在有能力還款的範圍內
許多人在借錢後,完全沒有考慮到還款能力,之後發現即使不吃不喝,薪水也都不夠還債。然而,貸款若是遲繳,通常銀行會加罰滯納金,一般是利息的10%,有的則為未償金額的2%,加上信用卡、現金卡利率18%或以上,小額信貸前六個月3%至4%,第六個月起會提升至10%以上,利滾利的結果就會像滾雪球般,讓負債更多、負擔更重,更是無法處理,到時不僅會被殘忍的催繳,還會留下信用不良的記錄。以後若想再申請其他貸款,便會碰壁,或是被核定更高貸款利率,得不償失。
那到底要如何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呢?一般而言,還款能力大約是月薪的25%,如果月薪四萬元的話,每月可以負擔的償還金額約一萬元。
觀念三:釐清低繳款金額內幕
許多貸款商品標榜繳款金額低,那是因為前六個月只還息不還本的寬限期,或前幾個月利率較低,讓人誤以為有還款輕鬆的假象,本金沒還,利息怎可能減少?因為利息都是按未還清的本金餘額計算的,在本金沒降低的情況下,利息當然居高不下。許多債務人會以為自己很努力在還款,到最後才發現原來還的大部分都是利息,本金才還一點點,多花許多冤枉錢還不能把債務還清才是最可怕的。(強調)
觀念四:要清楚複利的可怕
千萬別小看”複利+時間”的威力,他們可是哥倆好的超級吸金機!他們結合在一起後,會讓債務無窮大,這就是複利的概念。舉例一萬元,以年複利10%每月計息計算,若完全沒有償還情況下,三年後的本利和(本金 + 所產生的利息)是13,482元,十年後,便是198,374元,增加將近20倍。
所以高利率的信用卡和現金卡,盡量不要使用循環信用,否則一開始只是欠小錢,經過時間和複利的累積,將滾出一大筆債務。所以有債務時就要,即時行動有效解決債務,才不致於付出更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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