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長許虞哲在立法院財委會,「允諾」5月會在稅改時調高綜合所得稅之「薪資特別扣除額」,估計有539萬受薪族可因而受惠。言下之意,財政部大發慈悲,要扮聖誕老公公的角色,給受薪族送禮物來了,如此「施德政」的古代皇朝心態和作風,令人厭惡。

來看看財政部避談的月領退休年金之綜所稅月俸免稅額,今年已高達78萬1千元,也就是得領超過78.1萬才繳稅,而且還可以加上8.8萬免稅額與9萬的標準扣除額,等於有95.9萬的免稅額。而在職的受薪族薪資免稅額僅8.8萬,若加上標準扣除額9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免稅總額也只有30.6萬元,與月退俸免稅額兩者差距47萬5千元之鉅,前者更為後者的2倍有餘,凸顯重退休軍公教而輕現在之受薪者,天差地別。

依照所得税法於1998年初次訂定對於領月退俸者,免稅額為65萬元,以後隨物價指數調整。至三年前已調高至75萬8千元,今年俸金扣除額再次調高為為78萬1千元(明年申報適用)。依此,再加免稅額丶利息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等,九成以上(約年收入120萬以下者)退休軍公教領月退俸者是免稅的,但一般在職受薪族(假設少利息收入)則要繳納約七丶八萬元的綜所稅,如是同戶夫婦雙薪,更要達廿萬之多。即使同是軍公教職,退休者多免稅,在職者高稅,也難怪台灣軍公教退休年齡較外國偏低,所得稅制「鼓勵退休」亦有大影響。

政府給領月退俸者高免稅額,但對一般在職者之「薪資扣除額」則錙銖必較,自訂定迄今,多次「恩給」調整,迄今還是12萬8千元,每隔幾年因物價上漲須調整扣除額,卻一副「恩從己出」的德政心態,大肆宣傳每增1千元扣除額,政府就要「損失」2.7億元所得稅,但每年溢收上千億元,則視為政府課稅有效能之理所當然而不談。殊不知所溢收者,其實含有大量因稅制不合理導致超徵者,例如免稅額丶薪資扣除額丶標準扣除額長期的偏低。而各項扣除額,基本上就是要隨物價而調整,如今財政部「壟斷」主動調整權,旣有扣除基礎原本就低,每次調整又像給小孩子糖吃的騙騙味覺,而有審查議決權的立委,以往國民黨長期占多數,缺乏自覺和制衡,又自棄主導權力來配合行政部門「共體時艱」,一心巴望財部「施德政」,糊塗璊頇至極,坐令受薪族擔起不符比例原則的綜所稅負擔,只因稽徵容易,就「軟土深掘」,其中薪資扣除額長期偏低,是關鍵所在。

薪資特別扣除額,為何退休領月俸者和在職者差距如此之大,且漸行漸遠,問題出在當初一系列軍公教年金設計的偏頗,一開始對領月退退俸者,訂一年65萬高免稅額,又隨物價指數調整,至今年已調高至78萬1千元,調整額度13萬1千元,光調整額就已超過在職者薪資扣除額12萬8千元之全部,這不是明顯本末倒置的笑話嗎?「高給微稅」也是年金不公的一環,而所得稅法審議權在立法院,立委們自己就可以處理,衡量綜合所得稅稅一年超徵千億元,其中近八成都集中在受薪族的負擔,所以一次調整個十萬元起跳,政府只不過「少徵」而非「多付」二百多億元,並不為過,還給眾多綜所稅「苦主」受薪族一點公道吧!

但其中每逢要調扣除額,財政部門有一套行之長久似是而非的詭辯詞:「調高扣除額對於高收入者減稅金額較多,中低收入者較少,故不宜圖利高收入者」。噫!純是白賊欺騙之辭,因為減稅額名目上雖以高收入者較多,但相對的價值還是和中低收入者一樣,財政部門喜歡用「絕對數」當「相對數」來唬弄一般納稅義務人,而且有很多人誤信其詖詞,未來在綜合所得稅的審議上,財政部不免又故技重施,立委們可不要被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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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此種借款方式即是「調現」、「票貼」。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來作為還款來源。如急需運用到現金,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換取資金靈活運用。

連帶保證人

按實務上的判例,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民法中未有「連帶保證人」的規定,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多數債務人」與第二十四節「保證」兩種定義。

連帶債務(即多數債務人)乃出自於民法§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745)。

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待無效果後,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連帶」二字,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致達成民法§272條之要件。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273),因此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

循環型貸款

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額度,於額度內循環動用的貸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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